今天主要跟大家一起通过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来探讨机械类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的一些问题。
案例1:
具体案例的名称为:一种可收拢刀具
申请号为:2018102298634
申请人:长江大学
审查过程为:
2019.8.16 第一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型性;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不具备授权前景。
2019.11.29 第一次收到审查员电话 主动补正
2019.12.19 第二次收到审查员电话 主动补正
2020.1.19 第三次收到审查员电话 主动补正
目前状态为:提交了第三次主动补正,等待状态中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
通过仔细阅读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发现:
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发明中的“每个所述直板式刀片3均一端与所述第一凹槽滑动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容置槽7”并不能相当于本发明中的“第二凹槽”,对比文件1中的“刀片的一端也并不是与所述第一凹槽滑动连接”。二者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具体对比如下图所示:
本申请文件:
对比文件1中仅记载了:
图2
图3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刀片3的一端为固定在环状刀片2上的,另一端可以沿着滑槽4(相当于本发明中的第一凹槽)。
因此,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不具备新颖性的评述并不准确。
分析原因:有可能是审查员并没有完全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主要原因在于申请文件的撰写描述不够清楚,从而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分析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写的是“每个所述第二切刀均一端与所述第一凹槽滑动连接、另一端与所述第二凹槽滑动连接。”
但是,到了权利要求3中,写的是“每个所述第一转动环一一对应内置于每个所述第一凹槽并与其转动连接”;
权利要求4中写的是“每个所述第二转动环一一对应内置于每个所述第二凹槽并与其转动连接”;
权利要求5中写的是“每个所述第一转动环一一对应内置于每个所述第一凹槽并与其转动连接,每个所述第二转动环一一对应内置于每个所述第二凹槽并与其转动连接”
由此可见,在关于刀片与凹槽之间的连接方式上到底是滑动连接还是转动连接存在着前后不统一的问题。
提出问题1,关于权利要求3-5中的第一转动环、第二转动环与凹槽之间的连接到底是转动连接,还是滑动连接?遇到类似的结构,怎么样描述能够更加清楚地反应技术方案?
问题2,权利要求3-4中均描述的是“每一个所述第二切刀均包括......,每个所述第一转动环(第二转动环).......,每个所述刀片的一端......,每个所述刀片的另一端......”;但是权利要求5中的描述方式变为“每个所述第二切刀......,所述刀片的一端......,所述刀片的另一端......”出现了类似的结构不同的撰写方式;如果遇到这种:某一部件包括两个或多个相同的结构的子部件或者是对称式结构时,在对子部件进行描述的时候需不需要每次加上“每个”或者是“每种”,还是仅仅只用引用这个技术特征就可以?
在进行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的时候,以授权为主,缩小了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2和3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4,并将原权利要求5中的“每个所述第二切刀均包括一刀片、一第一转动环及一第二转动环”修改为“每个所述第二切刀均包括一所述刀片、所述一第一转动环及一第二转动环”。(解释说明为什么要这么改)。
一通答复后,于2019.11.29 第一次收到审查员电话,审查员在电话中指出:
1. 权利要求1中同时出现“圆形通槽”、“环形通槽”和“通槽”,技术属于不统一,需要进行修改;
2. 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还是太大,将权利要求2,4-5的内容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该处其实我是存在质疑的,首先审查员并没有提供证据说明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仅仅是口头说明或者是推测,但是为了能够尽快授权,还是按照审查员的意思进行了更改)。
当天,按照审查员指出的问题提交了第一次主动补正
2019.12.19 第二次收到审查员电话,审查员在电话中指出:
1. 将首次出现的“通槽”改回“圆形通槽”,否则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审查指南中的第二部分,第244页中明确说明:
所以该处审查员指的是有道理的,是自己在提交第一次主动补正的时候没注意。
2020.1.19 第三次收到审查员电话 审查员指出:
由于“每个所述第二切刀均包括一刀片及一第一转动环,每个所述第一转动环一一对应内置于每个所述第一凹槽并与其转动连接;每个所述刀片的一端与每个所述第一转动环的外周面一一对应固定连接、每个所述刀片的另一端与每个所述第二凹槽一一对应滑动连接;所述第一切刀的下端设有第一刀刃;每个所述刀片的下侧均设置有第二刀刃”与“每个所述第二切刀均包括一刀片、一第一转动环及一第二转动环,所述刀片的一端与所述第一转动环的外周面固定连接、所述刀片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二转动环的内周面固定连接;每个所述第一转动环一一对应内置于每个所述第一凹槽并与其转动连接,每个所述第二转动环一一对应内置于每个所述第二凹槽并与其转动连接。”是两个并列的实施例,不能同时出现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建议删除前者。
同时进行修改:
由于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仅仅注重实质性问题,没有对形式问题进行全面的修改,导致案件的程序拉长,这件案子还需要和审查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沟通。
案例2:
发明名称:一种井下电动钻具电缆钢管独立悬挂连接密封装置
申请号:201810220698.6
申请人:武汉奇泰隆机械有限公司
一通: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目前状态:一通答复后直接授权
案例3:
发明名称:一种用于虚拟腹腔镜手术的力反馈系统
申请号:201710516029
申请人:
变更前:华中科技大学鄂州工业技术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
变更后: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
一通: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目前状态:一通答复后直接授权
案例4:
发明名称:一种用于激光平面扫描网络空间定位系统的全范围光电传感器(该案件的申请文件为发明人自己撰写的,存在较多的问题)
申请号:2016108221143
申请人:西安航通测控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一通:所有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目前状态:一通答复后 两次补正授权
总结:
在专利实质性审查程序中,既要重视对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授权条件的审查,又要重视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授权条件的适用,使各种授权条件各司其职、各得其所,而不宜只关注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授权条件的审查。根据专利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律,原则上可以先审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授权条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否则可能导致新型性、创造性审查建立再不稳固的基础上,在程序上是不经济的。
同样的,在进行审查意见答复时,如果不能对权利要求的除新颖性、创造性等问题的其余涉及到驳回条款的形式问题进行全面修改,不仅会给审查员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而且还会拉长整个程序,即使授权,也会导致专利权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