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号 | 无效请求人 | 法律依据 | 决定要点 |
1 | 18610 | 佛山市顺德区德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手段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即使有动机改进也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以克服技术障碍,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
2 | 20561 | 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同时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3 | 24293 | 宏柏家电(深圳)有限公司 |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证据公开的内容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其他证据公开或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取得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
4 | 27054 | 第一请求人:中山市金朗宝电器有限公司 |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对于一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不能仅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的表面的含义来理解,还要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现状的整体认知,从该专利的发明构思出发,将发明保护的主题与构成技术方案的各个特征及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联系起来,全面理解、整体考量。将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孤立地理解和评价的方式将阻碍对发明实质和专利权人的智慧贡献的认识与把握。 |
5 | 27358 | 东莞德龙健伍电器有限公司 |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在评价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对于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不能仅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的表面的含义来理解,还要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所属领域的现有技术现状的整体认知,从该专利的发明构思出发,将发明保护的主题与构成技术方案的各个特征及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联系起来,全面理解、整体考量。将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孤立地理解和评价的方式将阻碍对发明实质和专利权人的智慧贡献的认识与把握。 |
6 | 31512 | 第一请求人: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 |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如证据中的某技术特征客观上起到了权利要求中某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则可认定上述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已在该份证据中公开。 |
序号 | 无效理由 | 总结 |
证据1 | 公开了申请文件中搅拌的模式 | 证据1和证据2的和并依然采用的油浴式的煎炸,与涉案文件中的干炸式不同,故而不能无效掉本申请文件 |
证据2 | 公开了申请文件中热吹风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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